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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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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 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的通知粵農農規〔2019〕10號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2019年12月3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興辦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畜禽養殖專業戶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種畜禽是指經過選育、具有種用價值、適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畜禽養殖場是指飼養某一特定畜禽、具備一定條件的規模養殖場;畜禽養殖小區是指集中建造畜禽欄舍飼養某一特定畜禽、具備一定條件、由多戶農民分戶飼養、實行統一管理的畜禽飼養園區;畜禽養殖專業戶是指飼養某一特定畜禽、達到一定規模的養殖戶。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工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辦理種畜禽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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